信用卡遭盗刷1.9万 客户被判赔40%

2013-08-27 09:29:02 kanjz

  江油市民陈先生接到中国某银行短信提示:他的信用卡在云南昆明市消费了1.9万元。陈先生认为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,是银行防范措施不力所致,自己没有还款义务;银行多次催收还款未果,将陈先生告上法庭。7月30日,江油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
  事发:

  信用卡被盗刷 客户拒还款

  44岁的陈先生家住江油市中坝镇。2009年6月30日,陈先生向中国某银行绵阳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,此后,陈先生多次使用该卡刷卡消费,并按约定还款。2011年12月20日15时许,正在单位上班的陈先生,接到银行的短信提示称:他的信用卡于几分钟前,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建材经营部消费1.9万元。“信用卡分明在我身上,怎么会在昆明刷卡消费?”陈先生第一反应是自己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了,于是当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投诉。在客服人员的建议下,他挂失了信用卡,并申领了新卡。

  事发后,陈先生先后到单位保卫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。此后,该银行绵阳分行曾多次通过打电话和上门的形式,催促陈先生归还1.9万元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。而陈先生认为,这1.9万元不是他本人消费,因此他没有还款义务,而且不法分子使用的是伪造信用卡,属于银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。今年2月19日,该银行绵阳分行将陈先生诉至江油市法院。

  法院:

  银行监管不力 应负主要责任

  江油法院审理查明,2011年12月20日14时54分37秒,在昆明市盘龙区某建材经营部发生一笔金额为1.9万元人民币的刷卡消费,被计入陈先生的信用卡账户。而在此期间,陈先生的移动手机卡号并未漫游,由此证明陈先生当时并未离开江油市,因此推断系他人盗取陈先生信用卡信息,并伪造信用卡刷卡消费。另外,还查明陈先生2011年9月24日赴云南省丽江旅游,期间曾三次使用该信用卡刷卡消费。

  7月30日,江油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该案主办法官认为,原告依照信用卡章程“凭密码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”的条款,认为被告应该对涉案的1.9万元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理由是,这一条款应仅限于使用发卡行颁发的本卡(即真实卡)刷卡交易,而不包括“伪造卡”“克隆卡”。原告作为金融机构,负有不可推卸的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的义务,因此,银行对此案承担主要责任。

  当然,陈先生在信用卡被盗刷之前,曾使用该卡两年多,并在丽江旅游过程中三次刷卡消费,在此过程中或许不小心泄露了自己的密码,造成信用卡账号被不法分子复制并盗刷。因此,陈先生应承担40%的责任,即向发卡银行支付7600元。

  兰有斌 蒋兴旺

  本报记者 李淼